我們都知道任何東西隨著時間的流逝都會老化,消防設施也不例外。盡管專業的消防維修保養能夠延緩各類消防設施組件的使用壽命,確?;馂陌l生時,起到正常監管和滅火的作用,但無論如何,每種消防設施及其組件仍然有著各自的報廢年限、報廢標準。
因此不論是甲方還是消防工程維護保養機構,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是咱們的消防系統到底能用多久,什么時候需要更換,有沒有什么法律依據呢?
雖然國家標準中暫時沒有相關的規定,不過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實施的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》DB11/T1620—2019,對一些消防設備/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和報廢標準已經有了很清楚的規定。這里介紹的是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報廢年限和報廢標準。
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》DB11/T1620—2019
5.3.3.1 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內補膠的方法處理后仍滲漏,或組件出現裂紋等缺陷應報廢。
5.3.3.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、額定流量下揚程不能滿足規范要求,經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%時應報廢;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。
5.3.3.3 氣壓給水裝置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5.3.3.4 水泵接合器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5.3.3.5 管網和支吊架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1處以上“砂眼”的管段應報廢。
5.3.3.6 閥門、止回閥、電動閥、電磁閥、水泵控制閥出現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后仍漏水的應報廢。
5.3.3.7 減壓閥本體、法蘭銹蝕面積達到1/3應報廢,無法更換同規格配件或更換后仍不合格應報廢。
5.3.3.8 出現以下情況的安全閥、過濾器、壓力表及附件,經維修無效的應報廢:
a)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范圍內或漏水;
b)指針不能歸零且偏差超過±5%;
c)表盤破碎、表盤刻度不清晰、抗震表漏液;
d)過濾器本體銹蝕面積達到1/3,或濾網銹蝕面積達到1/3且無法更換同規格濾網。
5.3.3.9 室外消火栓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5.3.3.10 室內消火栓銹蝕面積達到1/3或維修后仍漏水應報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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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水噴霧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細水霧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消防炮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泡沫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氣體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干粉滅火系統使用年限
防煙排煙系統使用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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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應急廣播系統使用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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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使用年限
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使用年限
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使用年限
滅火器使用年限